中房協調解中心調解員守則
(2024年8月23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九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
??第一條 為規范調解員行為,保障調解服務質量,增強當事人對中房協調解中心(以下簡稱 “中心”)解決糾紛的信心,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調解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調解規則,誠信勤勉,獨立盡責。
??調解員在接受調解案件時,應確信自己具備解決案件所需的相關知識、能力及經驗,同時能付出相應的時間、盡力積極促進調解案件的進行。
??調解員不能保證自己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拒絕接受選定或指定。
??第三條 調解員應秉持中立、平等的原則,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運用其知識與經驗積極促進調解程序的進行,最大程度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第四條 除法律規定或各方當事人同意外,對于調解案件及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所有信息,調解員應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披露。
??第五條 接受選定或指定的調解員,若存在可能使當事人對于其中立性與公正性產生懷疑的事由,應在接受選定或指定后,調解程序開始前書面披露。具體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爭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同事或與之存在雇傭、代理、顧問或親屬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共同利益的;
??(四)接受選定或指定前,接受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利益的;
??(五)其他可能使當事人對于調解員中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
??第六條 調解員在接受選定或指定前,曾就案件實體問題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過咨詢意見的,不得擔任該案件調解員,但經該調解員披露且當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調解員在調解程序正式開始前應擬定調解進程方案,做好準備工作,并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的基本程序及調解員的作用。
??第八條 為調解案件確實需要到外地調查的,調解員應向各方當事人提供證明由此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的真實信息。
??第九條 調解成功的,調解員應確認各方當事人均已理解和解條款,如當事人要求應制作調解書的,應及時制作。
??調解失敗的,調解員應及時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聲明調解程序終止。
??第十條 調解過程中遇到以下情況,調解員可退出調解程序:
??(一)調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因健康等客觀原因不能繼續調解工作的;
??(三)因第六條所述事由導致當事人對調解員中立性、公正性產生懷疑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調解程序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一條 調解員違反本守則規定的,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調解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決定是否繼續將其列為本中心調解員。
??第十二條 調解員應參加中心組織的培訓、學習活動。
??第十三條 本守則由中房協調解中心解釋。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