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行業調解組織協同配合,共同探索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新路徑
——全國住建聯調委組織調解某酒店設計施工總承包造價爭議
調解組織: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房協調解中心
??近期,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調解事務聯合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住建聯調委”)組織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對某酒店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EPC)工程造價爭議案件進行了調解,建設單位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和施工單位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當場達成了調解合意,順利簽署了調解協議,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
??一、基本案情
??某酒店項目總占地面積32755.1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4134.95平方米,地上四層,建筑面積28906.37平方米,局部地下一層,建筑面積15228.58平方米。項目采用設計施工(EPC)總承包方式,計劃開工日期2022年6月22日,計劃竣工日期2024年3月1日,合同價格暫定為人民幣489909050.57元。項目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開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招標方案中室內部分發生較大的變化、精裝修方案確定較晚等原因,施工企業發生一定期限的停窩工。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對由此引起的定額計量計價的爭議、停窩工補償、專業分包退場補償等發生爭議,爭議金額約7285萬元。為了妥善解決糾紛,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和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當共同向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調解事務聯合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
??全國住建聯調委收到申請人雙方提交的調解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組織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和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會商后,將本案委派至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房協調解中心調解(以下簡稱中房協調解中心)。案件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共同委托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本案提供造價爭議調解顧問服務和輔助性工程價款計算,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了《關于某酒店項目造價爭議工程技術經濟分析及建議》,初步確定爭議事項所涉費用約為3179萬元~3535萬。
??二、案件焦點及難點
??(一)能否突破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價款。EPC總承包合同已明確約定,價格形式為“定額(海南省)下浮率:3.00%”,合同暫定總價為建安工程費用上限值,承包人應在建安工程費用上限值內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2024年2月,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一,約定按界面產值為1.35億元,虧損補償項 584萬元,合計不含設計費金額為1.4億元。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認為,由于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單方原因導致合同中止履行,發生停工窩工,且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已單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因此,原合同和補充協議一約定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發包人應當就承包人實際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給予補償。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合同和補充協議一約定,雙方已認可已完成產值暫定金額為 1.4 億元,其中已經包括了補償承包人虧損584萬元,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
??(二)發生停窩工的原因和補償責任。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認為,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8日開工, 2023年5月1日完成結構封頂,樣板區于2022年11月28日啟動施工,2023年4月10日樣板區精裝修基本完成,由于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單方對招標方案中室內裝修提出新的意見,精裝修施工圖于2023年8月29日才下發,致使現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因此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應承擔停窩工的全部責任。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認為,因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突破合同約定的造價上限值可能性, 主要發函要求停工,停窩工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三)合同解除原因和責任分擔。雖然雙方明確表明,同意解除EPC總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一,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也同意按照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要求完成退場和交接工作,但雙方對合同解除原因和責任分擔無法達成一致,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不同意給予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后的相應預期利潤補償。
??三、調解要點
??(一)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價款可以調整。施工合同簽訂后,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顧問公司對原招標方案的布局、功能進行了較大調整。施工合同關于建安工程費用上限值不能突破的約定,是以招標時的方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等沒有變化為前提的,現由于發包人原因單方調整方案,導致建安工程費用上限值已無法實現,因此,可以對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價款進行調整,不受上限值限制。
??(二)發包人應承擔發生停窩工主要責任,并給予承包人相應補償。因某三亞置業有限公司增加設計并提高功能要求,且設計方案嚴重影響施工圖設計,致使現場園林、精裝、幕墻、安裝等多專業施工圖無法確定,主體施工完成后無法展開大面精裝及安裝施工,發生停窩工的主要責任不在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定,發包人應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損失進行補償。
??(三)非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應對承包人的預期利潤給予合理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等規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未出現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場,發包人應對承包人由于撤場導致的損失以及未實施工程部分的預期利潤進行合理補償。
??四、調解結果
??中房協調解中心多次組織雙方申請人、第三方造價咨詢企業及調解員線下、線上開庭調解。調解員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事實和理由的介紹,就關鍵事實向申請人詢問,并對雙方的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耐心解釋說明,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完善的調解方案。在調解員反復說服和積極溝通協調下,雙方當事人本著換位思考的原則,互諒互讓,求同存異,最終現場達成了調解合意,簽訂了《行業調解協議書》。雙方一致同意,共同委托北京金和通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根據調解協議確定的計價原則和計價方法,核算具體價款數額,并據此簽訂相應的結算協議。協議簽訂后一周時間內,某置業公司的首筆工程款已支付給某工程局。
??本案自調解中心受理到調解成功并自愿履行,用時僅2個月,解決了雙方當事人僵持2年多的糾紛。矛盾的高效化解,得到了申請人雙方一致認可,建設方得以掌握建設進度,滿足經營需要,為實現投資目標提供了時間保證,施工方減少了人力、設備占用等成本,實現了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五、工作體會
??(一)全國住建聯調委統籌協調下聯合調解模式的有益探索。在中央推行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大環境下,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的訴調對接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業調解的優勢,能夠破解建設工程案件審理周期長、鑒定爭議多、維權成本高等難題,促進建筑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能夠有效化解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矛盾糾紛。本案是全國住建聯調委統一收案,并委派行業調解組織調解的第一案,既充分發揮了行業協會間調解資源共享、調解組織規范化、調解員專業化和調解程序高效化的優勢,又發揮了全國住建聯調委在案件調處中的協調和監督作用,為雙方申請人解憂紓困、盤活存量資產提供了有力支撐和多重保障,探索了全國住建聯調委委派案件調解新模式,探索了推進行業調解組織協同配合,共同探索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新路徑。
??(二)調解員深厚的專業素養和真誠的態度是調解成功的基礎。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堅持依法調解和自愿調解的原則,準確認識矛盾分歧的焦點,消除認識偏差、合理調整申請人的預期目標,充分了發揮工程造價、合同法律的技術引導和權威影響,耐心說服、充分溝通,在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礎上構建調解方案,才能得到雙方申請人的一致認同,最終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化解了矛盾。
??(三)第三方造價爭議咨詢服務助力案件成功調解。本案也是造價咨詢企業借鑒“楓橋經驗”,探索“第三方造價爭議調解咨詢服務”新模式,助力解決造價糾紛的一種新的嘗試。第三方造價咨詢企業受雙方申請人的共同委托,本著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以獨立“第三方造價爭議調解咨詢”的角度對案情進行預評估和分析,為調解專家提供詳實可靠的《工程技術經濟分析及建議》,以高質量的爭議調解服務為調解專家和雙方申請人服務,不但促進了雙方有效溝通,還有力地縮短了調解周期,提高了調解效率,做到了在調解專家、雙方申請人之間搭建橋梁,發揮了承上啟下,互補互利,相得益彰的作用。


